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
基本信息
- 发布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2月17日
- 生效日期:2023年2月17日
-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 原文链接:中国证监会官网
核心要点
一、备案材料清单
(一)首次公开发行或上市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说明 |
|---|---|---|
| 1 | 备案报告及承诺 | 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股权结构及控制架构框图、项目团队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
| 2 | 行业监管意见 | 如适用 |
| 3 | 安全评估审查意见 | 如适用 |
| 4 | 境内法律意见书 | 附承诺 |
| 5 | 招股说明书或上市文件 | - |
(二)境外上市后境外发行证券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说明 |
|---|---|---|
| 1 | 备案报告及承诺 | 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股权结构及控制架构框图、项目团队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
| 2 | 境内法律意见书 | 附承诺 |
(三)全流通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说明 |
|---|---|---|
| 1 | 备案报告及承诺 | 附:股东授权文件及股份合规取得情况承诺、项目团队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
| 2 | 境内法律意见书 | 附承诺 |
二、材料要求
1. 扫描要求
- 签字盖章页、电子扫描文件应采取彩色扫描方式
- 保证格式内容与原件一致
- 扫描清晰可读
2. 签名要求
- 应由签名人本人签名
- 经签名人本人授权同意,可使用电子签名
- 如由他人代签,应同时提交授权书
3. 无公司印章的情况
| 情形 | 处理方式 |
|---|---|
| 部分境外公司无公司印章 | 提供书面说明 |
| 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发行人无公司印章 | 在说明情况后,加盖指定办理备案事宜的主要境内运营主体的印章 |
4. 主要子公司/境内运营实体确定
考虑因素:
- 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数据占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相关财务数据的比例
- 经营业务、未来发展战略
- 持有资质或证照对公司的影响
5. 文件格式要求
- 需同时提交 word 和 pdf 版本
- word 版应设置文档结构图,内容应可编辑
- pdf 版设置超链接的目录和书签
规则原文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 2 号: 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材料的编制和报送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 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备案材料 (一)首次公开发行或上市
- 备案报告及承诺 备案报告所附文件: 1-1.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1-2. 发行人完整股权结构及控制架构框图 1-3.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项目团队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 行业主管部门等出具的监管意见、备案或核准等文件 (如适用)
-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审查意见(如适 用)
- 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境内 法律意见书”,附承诺)
- 招股说明书或上市文件 (二)境外上市后境外发行证券
- 备案报告及承诺 备案报告所附文件: 1-1.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1
1-2. 发行人完整股权结构及控制架构框图 1-3.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项目团队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2. 境内法律意见书(附承诺) (三)全流通
- 备案报告及承诺 备案报告所附文件: 1-1. 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授权文件及关于股份合规取 得情况的承诺 1-2.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项目团队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 境内法律意见书(附承诺) 二、材料要求
- 备案材料中的签字盖章页、电子扫描文件应采取彩色 扫描方式扫描上传,保证格式内容与原件一致,扫描清晰可 读。
- 备案材料所有需要签名处,应由签名人本人签名,经 签名人本人授权同意,可使用电子签名。如由他人代签,应 同时提交授权书。部分境外公司如存在无公司印章的情况, 请提供书面说明。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如无公司印 章,在说明情况后备案材料应加盖指定办理备案事宜的主要 境内运营主体的印章。
- 备案报告和境内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发行人主要子 公司、境内运营实体及控制关系等情况,对于其他子公司或 者境内运营实体可以在备案材料中提供分类汇总情况。 确定主要子公司或者境内运营实体时,应当考虑其营业 2
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数据占发行人合并 财务报表相关财务数据的比例,以及经营业务、未来发展战 略、持有资质或者证照对公司的影响等因素。 备案材料应当提供确定主要子公司或者境内运营实体 的依据,且不得随意变更。 4. 对备案材料中需同时提交 word 和 pdf 版本的文件, word 版文件应设置文档结构图,内容应可编辑,pdf 版文件 设置超链接的目录和书签。 5. 发行人认为某些材料对其不适用的,应提交书面说 明。 附件:1. 境外发行上市备案材料清单 2. 备案报告示范文本(含承诺书格式文本) 3. 境内法律意见书内容指引(含专项法律意见核 查要点、承诺书格式文本) 3
附件 1: 境外发行上市备案材料清单 首次公开发行或 境外上市后境外 序号 备案材料名称 全流通 要求 上市 发行证券
内容符合附件2要求。
由发行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发行人 1 备案报告 公章。
同时提交word 和pdf 版本。 备案报告所附承诺
由发行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发行人承诺 签字,并加盖发行人公章。
采用附件2中承诺书格式文本。
境外上市后境外发行证券如未聘请证券 公司的,说明后可不提交。
由公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或项目负责 证券公司承诺 人签字,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
相关证券公司担任联席保荐人或者联席 主承销商的,应一并提交承诺。
采用附件2中承诺书格式文本。 备案报告所附文件 董事会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发行人加盖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 1-1 公章。未参会董事如授权其他董事表决, 会相关决议 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4
框图应当包括发行人主要股东、实际控 发行人完整股权结构及 制人、控股子公司、主要境内运营实体等 1-2 控制架构框图 信息。
同时提交word 和pdf 版本。
提交完整的中介机构项目团队人员名 单。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项目
发行人人员名单应包括实际控制人、董 1-3 团队人员名单和联系方 事长、总经理和证券事务负责人。 式
联系方式包括办公固定电话、手机号码 和邮箱。 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授 1-4 权文件及关于股份合规 取得情况的承诺 行业主管部门等出具的 2 监管意见、备案或核准 如不适用,应提交书面说明。 等文件(如适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 3 安全评估审查意见(如 如不适用,应提交书面说明。 适用)
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 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4 境内法律意见书
内容符合附件3要求。
同时提交word 和pdf 版本。
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 发行人境内律师承诺 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采用附件3中承诺书格式文本。 5
涉及境内企业资产交易的,为公告的相 关交易文件。
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交的申请文件附件应 5 招股说明书或上市文件 一并提交。
文件为英文的,应翻译成简体中文一并 提交。
同时提交word 和pdf 版本。 6
附件 2: 备案报告示范文本 说明:1、本示范文本是对备案报告内容的最低要求。不论 本示范文本是否明确,凡申请人认为属于境外发行上市相关的重 要信息,均应说明。 2、备案报告应客观、全面,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突出事 件实质,不得使用市场推广的宣传用语,尽量避免使用艰深晦涩、 生僻难懂的专业术语。 3、对不同章节或段落出现的同一语词、表述、事项的说明 应具有一致性;引用第三方数据或结论,应注明资料来源,确保 有权威、客观、独立的依据并符合时效性要求。 4、报告中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 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百万元为单位。 5、单独申请“全流通”备案的,备案报告仅需包括示范文本 五、六部分内容。 7
关于 XXX 境外发行上市/“全流通”的备案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申请事项概述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 发行人的名称、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网址。 2、 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情况(如适用)。 (二)历史沿革(非首次备案仅需说明变化情况) 1、设立情况及设立以来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属于有 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说明有限责任 公司情况。 2、境内企业资产、权益取得情况,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等(间接境外发行上市适用)。 (三)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和认定依据。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说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 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为自然人的,说明姓名、国 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为合伙企业等非法人 组织的,说明出资人构成、出资比例、执行事务合伙人、实 际控制人情况;为信托的,说明信托设立时间、类型及运作 方式、期限、各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安排及信托受益人等情 况。 8
实际控制人应穿透至最终的国有控股或管理的主体(含 事业单位、国有主体控制的产业基金等)、集体组织、自然 人等。 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参照对发行人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说明第一大股东以及对发行人有重大 影响的股东情况。 2、控股股东或者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质押、冻结、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有争议的 情况。 3、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的 基本情况。主要股东为法人的,应说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为自然人 的,应说明姓名、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住址; 为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说明出资人构成、出资比例、 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情况;为信托的,说明信托设 立时间、类型及运作方式、期限、各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安 排及信托受益人等情况。 主要股东应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含境外上市公 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等公众公司、国有控股或管理的主体 (含事业单位、国有主体控制的产业基金等)、集体组织、 境外政府投资基金(含主权财富基金)、大学捐赠基金、养 老基金、公益基金以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主要股东为境外私募基金等的,如不属于单纯以持股为 目的的持股主体或持股平台,且入股价格不存在明显异常 9
的,可不穿透,但其出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中 存在境内主体(包括法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和非法人 组织)的,应当穿透说明有关情况。 4、列表简要说明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5、列表说明发行人(直接境外上市适用)或主要境内 运营实体(间接境外上市适用)受益所有人情况,受益所有 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确 定。 (四)参控股公司情况(非首次备案仅需说明变化情况) 1、主要控股子公司(或主要境内运营实体)情况,主 要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 经营地、主营业务情况、并说明确定主要控股子公司(或主 要境内运营实体)的标准依据。 2、列表简要说明重要参股公司的情况,包括出资金额、 持股比例、入股时间、控股方及主营业务情况等。 (五)有关股本情况(非首次备案仅需说明变化情况) 1、股本有国有股份的,列表说明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以及国有股标识等国资管理程序履行情况。 2、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持股数量及变化情况、取得股 份的时间、价格和定价依据(首次公开发行或上市适用)。 3、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股东之间的关联关 系、一致行动关系情况。 4、列表简要说明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 排情况。 10
5、列表简要说明估值调整机制等特殊股东权利安排的 情况。 (六)在其他证券市场的上市/挂牌情况(如适用) 上市/挂牌时间、上市/挂牌地点、退市情况等。 二、发行人业务经营和公司治理情况(非首次备案仅需 说明变化情况) (一)业务概况 1、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情况 (1)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拥有的 特许经营权情况(如有),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生产经营的,应说明境外经营的 总体情况。 (2)主要经营模式,如盈利模式、采购模式、生产或 服务模式、营销及管理模式;影响经营模式的关键因素,经 营模式和影响因素的发展变化趋势。 (3)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取得的专利或其 他技术保护措施情况。 2、所属行业基本情况 (1)所属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体制、行业 发展趋势、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及对经营发展的影响。 (2)行业内的主要企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经营情 况、市场地位等方面的比较情况。 3、业务经营涉及外商投资准入情况 发行人(含子公司及境内运营主体)业务牌照资质涉及 11
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或禁止领域情况。 (二)财务状况与纳税情况 1、财务状况 列表说明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 产、净资产、现金流量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 类型。 2、纳税情况 说明报告期内纳税合规情况,并列表说明报告期内母公 司及主要控股子公司(或主要境内运营实体)、各主要业务 所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 (三)公司治理情况 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要情况,主要 包括: (1)列表说明姓名、国籍及境外居留权、性别、年龄、 现任发行人的职务及任期、主要从业经历。 (2)列表说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互之间及 与股东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 (3)列表说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以 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上市主体股份的情况。 2、简要说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审计委员会及其他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情况。 3、发行人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说明: (1)相关安排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种类、特别表决 12
权安排运行期限、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 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特别表决权 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 (2)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 大会事项范围,以及不适用特别表决机制的特殊事项。 (3)差异化表决安排可能导致的控制权变更等相关风 险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4、发行人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说明: (1)协议控制架构搭建的原因及具体安排,包括协议 控制架构涉及的各方法律主体的基本情况、主要合同的核心 条款和交易安排等。 (2)协议控制架构可能引发的控制权、相关主体违约、 税务等风险。 (3)风险应对措施安排。 (四)保密和档案管理情况 简要说明发行人关于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及运行 情况,对《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 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公司是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公司向有 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 供文件资料前,有无对文件资料中是否含有涉及国家秘密、 国家机关工作秘密、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 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进行审查。若审查发现存在此类信息, 公司是否在提供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程序,并就相关 13
情况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 三、本次发行上市方案 (一)具体方案 1、股票种类、每股面值、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 比例、预计募集资金量,并列表说明发行前后股权结构的变 化情况。 发行存托凭证的,说明每份存托凭证所代表基础证券的 类别及数量、存托托管安排、预计募集资金量。 2、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应说明 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及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的关联关系情 况。 3、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4、履行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外部程序情况 (如适用)。 5、履行安全审查程序情况(如适用)。 (二)募集资金用途 说明募集资金运用情况,包括投资方向、使用安排等。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履行境内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的,说明 相关程序的履行情况。 (三)上市方案(不涉及发行股份适用) 1、上市方式。 2、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3、履行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外部程序情况 (如适用)。 14
4、履行安全审查程序情况(如适用)。 (四)分拆上市方案(境内上市公司分拆适用) 1、境内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境内上市公司关于分拆上市事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及信息披露情况。 3、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要求的说明。 4、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 服务机构就分拆上市事项出具意见情况。 (五)发行上市完成情况(境外发行上市后境外发行证券 适用) 1、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 3 号:报告内容指引》要求说明发行上市情况。 2、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3、履行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外部程序情况 (如适用)。 四、境内企业资产交易方案(如适用) 1、交易方式,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定价方式或者 定价依据。 2、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3、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取得境内企业控制权的,说明企业名称、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 及控制情况、主营业务情况、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 总资产、净资产等情况,并注明是否经审计。如构成《管理 15
试行办法》第十七条情形,在“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中“(四) 参控股公司情况”已涵盖交易标的有关情况的,可不重复说 明。 购买境内企业少数股权的,说明少数股权与发行人现有 主营业务是否具有显著协同效应,是否属于同行业或紧密相 关的上下游行业。 4、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 1 号》“五、关于境内企业资产的交易”第 2 点有关要求的说明。 五、“全流通”方案(如适用) 1、拟申请 “全流通” 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情况,以及 “全流通” 前后股权结构对比情况。 2、内部决策和外部批准情况。 3、符合中国证监会 “全流通” 相关规定的情况。 六、承诺履行情况(如适用) 说明前次备案时作出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16
承诺书 (发行人适用) 本公司承诺: 一、备案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公司知晓,公司提供给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的文件资料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文件可能需根 据境外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本公司将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 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切实 维护国家安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损 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本公司知晓并充分理解上述承诺内容,若承诺不实或者 违背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董事长、总经理签名/章 年 月 日 17
承诺书 (保荐人或主承销商适用) 本公司承诺: 本公司已对备案报告进行了审慎审阅和认真核查,确认 备案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签章 公司负责人签名 保荐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18
附件 3: 境内法律意见书内容指引 说明: 1、法律意见书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2、对于本指引未涉及,但对境外发行上市的相关活动有重 大影响的法律事项,律师也应当审慎履行核查验证义务,在法律 意见书中说明。 3、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发表明确结论性意 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 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结论性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大致 符合”等模棱两可的措辞。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 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4、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和承诺应是经二名以上经 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 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5、对于境内企业境外首次公开发行或上市备案或按照《管 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备案的,律师应当出具境外发 19
行上市法律意见书,并对照核查要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对于 境外上市后境外发行证券、“全流通”备案的,仅需对照专项法律 意见核查要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对于中国证监会在备案过程 就备案材料提出补充性意见的,律师应就有关事项出具补充法律 意见书。 20
境内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直接境外发行上市适用) 一、发行人的设立及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方式和出资情况;(二)股 本及演变情况;(三)主体资格和有效存续情况。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与股东 (一)发起人的基本情况;(二)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 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情况;(三)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及基本情况;(四)特殊股东 权利安排或者涉及股份的特殊约定情况;(五)控股股东或 者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质 押、冻结、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三、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及业务资质许可、特许经营 权情况;(二)下属公司及分支机构情况;(三)重大资产收 购和交易情况;(四)重大合同和重大债权债务情况;(五) 对外投资情况;(六)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 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主要财产情况。 四、发行人的公司治理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情况;(二)公司治理结 构;(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职资 格情况。 五、发行人的规范运作情况 21
(一)对外担保情况;(二)税务合规情况;(三)环境 保护、安全生产等的合规情况;(四)重大诉讼、仲裁或行 政处罚情况。 六、总体结论性意见 22
境内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间接境外发行上市适用) 一、发行人情况 (一)设立及注册的基本情况;(二)现有股东的基本 情况,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情况;(三)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及基本情况;(四)特殊 股东权利安排或者涉及股份的特殊约定情况;(五)控股股 东或者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 份质押、冻结、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二、发行人取得境内企业资产、权益情况 发行人取得境内企业资产、权益的方式,履行内部决策 和监管程序情况。 三、发行人境内运营实体情况(各主要运营实体逐家说 明)
- 设立及历史沿革。(1)设立的程序、方式和出资情况; (2)股本及演变情况;(3)有效存续情况;(4)现有股东 的基本情况。
- 业务情况。(1)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及业务资质许 可、特许经营权情况;(2)重大合同和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3)对外投资情况;(4)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在建 工程、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主要财产情况。
- 公司治理情况。公司治理结构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和任职资格情况。
- 规范运作情况。(1)税务合规情况;(2)环境保护、 安全生产等的合规情况;(3)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 23
况。 四、总体结论性意见 24
承诺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承诺: 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对本次境外发行上市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 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境内企业申请境外发行上市 备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备案报告进行了审慎审阅,确认备案报告与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备案报告 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无异议,确认备案报告不致因上述 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四、在执业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关于 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 作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境内律师事务所签章 负责人签名 经办律师签名 年 月 日 25
专项法律意见核查要点 境外发行上 首次境外 境外发行上 市后在其他 类别 核查事项 公开发行 市后境外发 全流通 境外市场发 或上市 行证券 行上市 1、是否存在《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不得境外发行上市的情形。 2、是否涉及安全审查,如涉及,是否已依法履行相关安全审查 程序并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审查意见。 3、是否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取得了必要的内部批准和 本次发行上 授权;是否涉及国资管理、行业监管等审批、备案或核准程序, 如涉及,是否已依法履行。 市 4、本次发行是否涉及境内募投项目,如涉及,是否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如涉及境外 投资,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 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2017〕74 号)有关规定。 5、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是否 保密和档案 遵守《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 管理 理工作的规定》。 股权结构与 6、发行人是否涉及本指引关于股权结构与控制架构核查要求的 相关事项,如涉及,请对照核查说明。 控制架构 26
7、本次发行上市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证监 会公告〔2022〕5号)。(境内上市公司分拆所属企业境外发行上 市适用) 8、涉及境内企业资产交易的,相关交易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 1号》“五、关于境内企业资产的 交易”第2点要求。(境内企业资产直接或者间接境外上市、境外 发行证券购买境内资产适用) 9、境内企业(含下属公司)业务范围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 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相关领域的,本次发行上市/“全流通”后 是否持续符合规定要求。(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适用) 特定适用事 10、本次发行上市是否履行外债管理部门相关审核登记程序。(境 项 外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适用) 11、发行人业务范围如包括房地产业务,说明房地产业务占营业 收入和利润的比重,并核查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规 定的情形,是否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示为“违法违规房地产 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情形。 12、是否已履行前期备案的承诺事项。 13、申请全流通的相关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是否属于《国务院关 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 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规定的严重失信主体。 27
股权结构与控制架构核查要求 一、关于股份代持和新增股东
- 发行人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的,发行人境内律师应当 对股份代持形成原因、演变情况、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纠 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等进行核查,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 发行人提交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申请前 12 个月内新增 股东的,发行人境内律师应当对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 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股东与本次 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等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结论性意 见。 提交备案申请后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比照前述要求核 查。影响控制权的,应当更新备案材料。 二、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
- 发行人首发备案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发行人境内 律师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背景、具体人员构成、价格 公允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况、履行决策程序 情况、规范运行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并就员工持股计划实施 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员工持股计划原则上应当全部由公司员工持有;新《证 28
券法》施行之前(即 2020 年 3 月 1 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 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发行人境内律师应当 核查相关人员的入股原因及背景、入股价格、作价依据、资 金来源,如入股价格与员工相同或相近,应当说明是否存在 利益输送,并出具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离职后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人员,发行人境 内律师应当核查相关人员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时是否为公司 员工,目前是否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持有权益 等。相关人员以发行人顾问身份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发行 人境内律师应当核查相关人员是否与公司签署顾问合同,合 同中是否明确顾问的具体职责、期限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方 式等,并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2. 发行人存在首发备案前制定、准备在上市后实施的期 权激励计划的,发行人境内律师应当对期权激励计划的基本 内容、制定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原则、 激励对象基本情况、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是 否设置预留权益进行充分核查,并就期权激励计划是否合法 合规等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三、关于股东人数 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境内律师应当按 照《证券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核查发 行人股东人数是否超过 200 人并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员工持股计划计算股东人数按以下原则把握:依法以公 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实施的员 29
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参 与员工持股计划时为公司员工,离职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 程或协议约定等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人员,可不视为 外部人员。员工持股计划中的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 算。 已经接受境内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私募基金、资管 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 东计算。 四、关于协议控制架构 发行人存在协议控制架构安排的,发行人境内律师应就 以下方面进行核查说明:(1)境外投资者参与发行人经营管 理情况,例如派出董事等;(2)是否存在境内法律、行政法 规和有关规定明确不得采用协议或合约安排控制业务、牌 照、资质等的情形;(3)通过协议控制架构安排控制的境内 运营主体是否属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范围,是否涉及外商投 资限制或禁止领域。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