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安排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布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2月17日
- 生效日期:2023年2月17日
-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核心要点
一、施行时间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二、过渡期安排
1. 行政许可申请
| 时间节点 | 安排 |
|---|---|
|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 | 中国证监会停止受理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的行政许可申请 |
| 同时 | 开始接收备案沟通申请 |
| 《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 | 开始接收备案申请 |
2. 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
对于已受理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的行政许可申请:
| 情形 | 处理 |
|---|---|
| 《试行办法》施行之日前 | 中国证监会按规定正常推进相关行政许可工作 |
| 《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 | 未取得核准批文的境内企业,应当按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核准批文有效期满
对于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的境内企业:
- 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内可继续推进境外发行上市
- 核准批文有效期满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要求备案
三、存量企业认定
自《试行办法》施行之日(2023年3月31日)起,属于备案范围的境内企业,已在境外发行上市或符合以下情形的,为存量企业:
| 条件 | 说明 |
|---|---|
| 时间要求 | 《试行办法》施行之日前 |
| 实质条件 | 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申请已获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 |
| 举例 | 香港市场已通过聆讯、美国市场已同意注册生效等 |
| 额外要求 | 无需重新履行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监管程序(如香港市场重新聆讯等) |
| 完成期限 | 并在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境外发行上市 |
存量企业管理:
存量企业不要求立即备案,后续如涉及再融资等备案事项时应按要求备案
四、过渡期企业备案要求
| 情形 | 备案要求 |
|---|---|
| 《试行办法》施行之日,已在境外提交有效的境外发行上市申请、未获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境内企业 | 可以合理安排提交备案申请的时点,应在境外发行上市前完成备案 |
五、GDR备案安排
为做好境内上市公司全球存托凭证境外发行上市与对应新增基础股份发行的衔接,有关全球存托凭证备案事宜另行通知
六、备案系统
中国证监会建立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 项目 | 信息 |
|---|---|
| 网址 | neris.csrc.gov.cn |
| 证监会官网入口 | www.csrc.gov.cn → 网上办事服务平台 |
| 技术支持邮箱 | guojibu@csrc.gov.cn |
关联规则
- [[试行办法(核心法规)|../核心法规/试行办法.html]]
- [[第1号:备案程序|../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html]]
- [[备案系统上线通知|./备案系统上线通知.html]]
关联案例
本通知为程序性规定,主要涉及过渡期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