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6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
基本信息
- 发布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5月16日
- 生效日期:2023年5月16日
-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 原文链接:中国证监会官网
核心要点
一、品种定位
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规模、规范运作水平较高的境内上市公司,通过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
- 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主业领域
- 满足海外布局、业务发展需求
- 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 促进规范健康发展
二、申请程序
首次发行GDR
| 阶段 | 时点 | 要求 |
|---|---|---|
| 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 | 前 | 按照《注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保荐人向境内证券交易所提交新增基础股份发行的注册申请 |
| 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 | 后3个工作日内 |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 注册审核 | - | 境内证券交易所参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程序出具审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
💡 中国证监会可合并办理注册及备案
再次发行GDR
- 新增基础股份发行注册程序与首次相同
- 境外发行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规则适用
1. 禁止情形
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应当符合:
-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
-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第三十五条
2. 发行与承销
涉及:
- 发行定价
- 跨境转换期限
- 锁定期
→ 应当符合《监管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
3. 发行比例
应当根据:
- 《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
-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规定
→ 确定全球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的发行比例
⚠️ 在计算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时,应当将GDR对应基础股份的发行比例与合格境外投资者、沪深股通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4. 发行间隔
应当参照《注册办法》第十六条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规定,确定发行间隔
5. 募集资金使用
- 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四、材料要求
1. 申请材料
- 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报送备案材料
- 基础股份注册申请材料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9号》要求报送
2. 决策程序文件
- 按照《注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编制相关文件
- 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中充分说明是否符合GDR品种定位
3. 募集文件
-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编制募集说明书
- 披露跨境转换限制期满后GDR转换为A股基础股票对A股股价影响等风险
4. 发行情况报告
- 完成境外GDR发行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披露
- 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3号》要求执行
- 应当穿透说明实际认购对象
五、实施安排
| 情形 | 处理方式 |
|---|---|
| 2023年3月31日前已提交GDR申请但未获核准 | 应当履行基础股份发行注册及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程序 |
| 2023年3月31日前相关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无需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规则原文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 6 号:境内 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 为规范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可转换为境内基础股份 的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全球存托凭证)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 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 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定位 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规模、规范运作水平较高的境内上市 公司,通过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的主业领域,满足海外布局、业务发展需求,用好 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规范健康发展。 二、申请程序 境内上市公司境外首次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应当在境外 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内 上市公司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前,应当按照《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二十 二条规定,由保荐人向境内证券交易所提交新增基础股份发 行的注册申请,境内证券交易所参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程序出具审核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 监会可合并办理注册及备案。 1境内上市公司在同一境外市场再次发行全球存托凭证, 新增基础股份发行注册程序与首次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 相同;境外发行完成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三、规则适用
- 禁止情形。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应当 符合《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 及《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以 下简称《监管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发行与承销。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涉 及的发行定价、跨境转换期限、锁定期等,应当符合《监管 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
- 发行比例。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应 当根据《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第 18 号》第四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规定要求,确定全球存 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的发行比例。在计算境外投资者持股比 例时,应当将全球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的发行比例与合格 境外投资者、沪深股通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 发行间隔。境内上市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应当参 照《注册办法》第十六条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四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规定,确定发行间隔。
- 募集资金使用。境内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 定融资规模,并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规范使用境外发 2行全球存托凭证募集资金。
- 其他。除《监管规定》和本指引明确的事项外,上市 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涉及新增基础股份发行的决策 程序、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的有关规定。 四、材料要求
- 申请材料。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 2 号: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指引》 报送备案材料,在基础股份注册申请时已提交的材料或已说 明的事项,备案材料中无需重复提交或说明。备案法律意见 书仅需报送专项法律意见书。 基础股份注册申请材料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9 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 请文件》的要求报送。
- 决策程序文件。境内上市公司履行发行全球存托凭证 决策程序时,应当按照《注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 关规定编制相关文件,并在本次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中充 分说明公司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全球存托凭证品种定位。
- 募集文件。境内上市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下的新增 基础股份,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61 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 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编制披露募集说明书,并披露跨境 转换限制期满后全球存托凭证转换为 A 股基础股票对发行 人 A 股股价影响等风险。
- 发行情况报告。境内上市公司完成境外全球存托凭证 发行上市后 15 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境外发行上市类第 3 号:报告内容指引》披露发行情况 报告,发行情况报告应当穿透说明实际认购对象,并说明是 否存在收益互换等类似协议安排及其合规性,是否存在投资 者延长跨境转换期限的情形。发行情况报告中关于主要股东 的认定,其持股比例应当按照《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要 求计算。 五、实施安排 2023 年 3 月 31 日前,境内上市公司已在境外提交全球 存托凭证发行申请,但未获证监会核准的,应当履行基础股 份发行注册及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程序,可合理安排提交注册 申请及备案材料的时点。 2023 年 3 月 31 日前,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 凭证相关议案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无需重新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4附件 关于 XXX 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的 备案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申请事项概述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 发行人的名称、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网址。 2、 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情况(如适用)。 二、发行人业务经营情况(非首次备案仅需说明变化情 况) 1、业务经营涉及外商投资准入情况 发行人(含子公司)业务牌照资质涉及外商投资准入限 制或禁止领域情况。 2、保密和档案管理情况 简要说明发行人关于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及运行 情况,对《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 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公司是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公司向有 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 供文件资料前,有无对文件资料中是否含有涉及国家秘密、 国家机关工作秘密、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 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进行审查。若审查发现存在此类信息, 5公司是否在提供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程序,并就相关 情况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 三、本次发行上市方案 (一)具体方案 1、发行存托凭证的份数、与基础证券 A 股股票的转换 率、对应新增基础证券 A 股股数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预计 募集资金量以及存托托管安排等,并列表说明发行前后股权 结构的变化情况。 2、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已确定发行对象的,应当说 明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及与发行人、发行人股东的关联关系 情况。 3、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4、履行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外部程序情况 (如适用)。 5、履行安全审查程序情况(如适用)。 (二)募集资金用途 说明募集资金运用情况,包括投资方向、使用安排等。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履行境内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的,说明 相关程序的履行情况。 (三)发行上市完成情况(在同一境外市场再次发行 GDR 适用) 1、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 3 号:报告内容指引》要求说明发行上市情况。 2、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63、履行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外部程序情况 (如适用)。 四、承诺履行情况(如适用) 说明前次备案时作出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7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专项法律意见核查要点 境外首次发 在同一境外市 类别 核查事项 行GDR 场再次发行 GDR 1、是否存在《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及《境内 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2、是否涉及安全审查,如涉及,是否已依法履行相关安全审查程序并取得有 关部门出具的安全审查意见。 本次发行上市 3、是否涉及国资管理、行业监管等审批、备案或核准程序,如涉及,是否已 依法履行。 4、本次发行是否涉及境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 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2017〕74 号)有关规定。 5、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是否遵守《关于加 保密和档案管理 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6、境内企业(含下属公司)业务范围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 面清单)》相关领域的,本次发行GDR 后是否持续符合规定要求。 7、发行人业务范围如包括房地产业务,说明房地产业务占营业收入和利润的 特定适用事项 比重,并核查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情形,是否被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门公示为“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情形。 8、是否已履行前期备案的承诺事项。 8